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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風傳媒新聞》報導:「近日,萬華一對施姓夫妻,積欠房租8個月、約9萬元未付。房東直接請來

搬家公司,將施姓一家四口人的家當搬到馬路上棄置。…房東可能觸犯了侵入住居罪、強制罪、毀

損罪、幫助竊盜罪。」

(以上來源:房客欠繳8個月租金,房東有權力直接趕人、丟東西嗎?小心觸犯這4種罪!-風傳媒)

一般民眾並不諳相關法令規定,總認為租約到期就可隨時要求房客搬離,甚至如上述新聞強行驅離

房客,不僅可能因此負擔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,更可能因此觸犯刑法相關規定。

以下分享租約雖到期但房東卻繼續收受租金時,房東應如何終止租賃關係並要求房客搬離之案例。

 

案例分享:房屋租約到期房東卻不能收回?該怎麼做才能收回房屋呢?

某工程顧問公司曾將擁有之房屋出租給江姓租客,租期約為半年。

租期屆滿後,雙方並未重新簽訂合約,但江姓租客仍占有並使用該房屋,且繼續支付租金。而後,

該公司希望收回房屋自用,但江姓租客卻主張雙方間存有不定期租賃關係而拒絕遷出!

租約到期卻無法收回房屋,到底該怎麼辦?該公司遂找到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來提供協助,經過

本所律師的拆解,本案需釐清的問題有二:

第一,民法第451條規定,當租約到期,若租客繼續使用房子或其他出租物品,而房東沒有明確表達

反對意見,那麼租約即自動變成不定期租約。

經查,該公司雖曾發律師函催促江姓租客另訂租賃契約,但並未於租約到期時當即提出租賃關係之終

止,故雙方已成立不定期租賃關係。

 

第二,土地法第100條規定,在「不定期租賃關係」下,出租人需特定事由(如自住或營業使用)才

可收回房屋。

經查,該公司欲收回房屋之目的,即因近期都更建案亟需增加人力,而辦公空間已不足夠容納新進人

員,故需收回房屋以供安置人員之經營使用。

經過本所律師的努力及爭取下,以土地法第100條作為訴訟攻防重點,一一舉證該公司收回房屋之營

業需求,終於協助該公司獲得勝訴判決,保障了權益並順利收回房屋。


若您也是遭遇到房屋租賃糾紛的房東/租客,不要猶豫,請盡快向本所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洽詢。

原文網址: 成功案例分享-房屋租約到期房東卻不能收回?該怎麼做才能收回房屋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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